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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用户-11868
2019-07-19 11:18:45
社会劳动保障投诉
我1995年6月参加工作,在原县康达化工厂黄磷电炉车间从事磷矿石,焦炭等原材料加料岗位,一直到2003年11月22日,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岗位。2018年6月,我按照规定前去县人社局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各种证明手续齐全,县人社部门通过严格审查,认定我属于特殊工种,年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都达到了国家法律规定要求,符合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可是,由于原始档案中原来的企业政工人员错把加料工写成了吊料工。因为这一字之差,县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说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与我同班同岗位的两名女工已经提前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工人待遇达3年了。我的工作履历清白,事实清楚,人证、物证齐全,提交证据属实,为什么工作人员不能如实到企业进行调查核实?
人社局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支持。现将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第十七条规定:原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其他企业录用或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时,按原始档案记载审核认定。因我县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报襄阳市人社局审批,2018年我局先后二次将您的档案报送至襄阳市人社局,市人社局认真核实档案后,作出审批意见:原始档案记载的吊料工、起重工不属于化工行业特殊工种,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不能办理提前退休。
您反映另外2名女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原来也向您做过解释,经核实她们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前后累计工作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经襄阳市人社局审批办理退休。
回复时间:2019-07-22 17:5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