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用户-12168
2019-09-24 23:11:32
社会劳动保障咨询
人社局领导:你们好!我是一名退伍军人,2012年7月1日前退伍的,我一直在深圳工作,如果我的养老保险,不转回保康,在深圳的话,我在部队服役年限,可以从保康转到深圳来吗,国家有规定吗,是不是只能在户籍地才能享受,服役年限抵养老保险年限呢,如果退伍年限能转到深圳,具体怎么办手续呢,麻烦告知,谢谢!
人社局回复:
您好,2012年7月1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服役年限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部队服役年限不需要办理转移。
当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时,由待遇领取地审核个人档案(可转移档案),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计发养老金。
政策依据:国办发〔2009〕66号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回复时间:2019-09-29 14:4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