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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用户-13816
2022-03-17 10:34:36
社会劳动保障投诉
本人于2016年12月进入人保财险保康支公司工作,2022年2月16日离职,离职已经有两个多月了,到现在保康人保财险公司拖欠我2021年3月11月12月和2022年1月的业务补点费用,以及2021年12月和2022年1月的工资,总金额将近两万元,给公司总经理联系协商此事也不予回应,而且本人在该公司工作有5年多的时间,仅缴纳一年的社保。我想请有关部门出面帮我追回拖欠的工资以及多年未缴纳的社保费用,,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可以提供工作几年的工资流水和工作截图凭证。
人社局回复:
您好,关于您反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公司未依法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拖欠工资的问题,经过县人社局详细调查取证后查实,您于2017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公司从事保险销售代理人,双方签订了《个人代理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书》,属于保险代理销售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您关于要求公司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诉求不符合受理范围。您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实际属于保险代理销售佣金,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针对查实的情况与您当面进行了答复,您如果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可以向保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时间:2023-11-19 11:3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