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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用户-14001
2022-08-08 18:04:01
社会劳动保障咨询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因病于2021年去世,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病故的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一:请问本人身故前每月领取《统筹内基本退休(职)待遇》4605.19元,实际批复和核准的抚恤金计发每月标准基数为《2014年10月》基本退休费1453.9元,无年度定额 调资、比例调资、高龄调资、挂钩调整及退休人员补贴、工改保留津贴、住房和物业补贴。是否与上述规定相符?
二:请问一次性抚恤金批复是参照哪一年度 或哪种文件为依据?
人社局回复: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病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2号)规定,我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即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员退休待遇改革为“基本养老金”,无基本退休费标准,国家相应抚恤政策尚未出台,现审批抚恤金标准依据2017年省人社厅养老处口径,即暂用2014年9月基本退休费加上国办发[2015]3号文增资额计发,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按照新政策审批。
回复时间:2022-08-25 15: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