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网民田先生在云上保康《百姓点题》群众留言板上咨询现在医保账户可以共济的问题。
田先生说,为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田先生还说,据他了解黄冈市目前的医保个人账户完成家庭共济关系绑定后,一位职工参保人员最多可为六名家庭成员提供共济。
可是近日田先生在天济药房购买药物时,却被药房告知家庭成员不能共济。田先生有些纳闷,想了解一下现在襄阳市地区有没有实施这个惠民政策?如果有这个政策,应该怎么使用?怎么操作?如果没有这个政策,什么时候出台这个政策?
当天下午,县医疗保障局在政策上给予详细解答。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中第八条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中明确指出,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在实现信息系统支撑的前提下,实现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同时,《意见》还提出,各市(州)要按照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改革,在2022年9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明确细化政策规定;2022年底前,省内所有统筹地区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2023 年底前,省内所有统筹地区改革目标任务落地落实。
目前,襄阳市正在按省政府要求制定《襄阳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待正式文件出台实施后,我县将严格按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