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网民张先生在云上保康《百姓点题》栏目群众留言板上投诉,申请撤销交通违法认定。
张先生说, 2月8日,自己驾驶鄂F5M122车辆,在新街(保康县城关镇实验一小门口),被监控记录为“人行道不停车让行的”违法记录,扣分并被罚款。他认为此次交通违法认定极不合理,并申请撤销,理由有三:一是从图4(右下)可以看出,该车辆在停车等待(刹车灯可以看出);二是从图1可以看出车辆在等待(刹车灯可以看出),两行人虽然在斑马线上,但两人止步等待;三是车辆在两行人止步等待的情况下方才正常通行,图2.3(右上、左下)可以看出。张先生表示很难理解,从以上拍摄的图片中完全可以看出自己不存在人行道不让行的行为。如果车辆,行人都讲客气、都让、都不走,要永远等下去吗?为此,他申请公安部门撤销该违法认定。
2月22日,县公安局就此问题给予了回复。接到张先生的诉求后,县交警大队通过调阅2021年2月8日16时07分实验小学门口视频监控,张先生的车辆在通过斑马线时,遇行人正在穿越马路,车辆在停止线内稍有减速,随后直接由行人正前方驶过,该视频资料已下载保存。若有疑问,张先生可以到交警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申请查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当事人的车辆在行人已经进入斑马线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履行必要的让行义务,被判定为不礼让行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湖北省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处100元罚款,并记3分。
对于张先生提出的“如果车辆、行人都讲客气、都让、都不走,要永远等下去吗”的假设,县交警大队建议,张先生可以停车,以手势或其他方式,示意行人先行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