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网民褚先生在云上保康《百姓点题》栏目群众留言板上咨询,居民社保可否跨区转移?
褚先生在一家外省公司上班,现在由单位缴纳社保,但他以前已在老家已经交了10多年的社保。褚先生想问,老家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需要停掉吗?能不能把老家的社保转移到现在的工作地。
3月17日,县人社局就此问题给予了回复。该局说,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参保人的一项重要的个人权益,现在已经可以随着参保人员的跨统筹区流动进行转移。
根据褚先生描述的基本信息,目前他在外省由公司缴纳的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老家(户籍地)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种可能性。根据褚先生所缴纳的险种的不同,处理方式也有所区别。
如果缴纳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那么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由此可见,跨险种的社保转移,首先必须达到两类险种所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其次,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还必须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因此,可结合自己的实际年龄,以及在外省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等情况,在法定退休年龄到来时,再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方向。
如果缴纳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那么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因此,如未年满50周岁的男性或40周岁的女性,可以在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转移接续。如已年满50周岁的男性或40周岁的女性,则目前不需要办理转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只需将临时账户的缴费本息归集至户籍地办理退休即可。
县人社局还专门就户籍地缴纳的医疗保险转移问题作了解释说明:根据目前机构改革及职能划分,医疗保险所有业务已全部归并至新成立的医疗保障局,以医疗保障局相应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