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开真空塑料包装,拿出碟子、碗、调羹、玻璃杯,讲究的人还要拿热开水烫一下,这已是市民外出就餐的习惯性“操作”。如今,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尤其对健康的问题更是重视。俗话说,病从口入,餐具安全便成了大家日常生活中绕不开的话题。
4月26日,网民黄先生在云上保康《百姓点题》栏目群众留言板上咨询,餐具消毒生产日期标准是否有标准?
黄先生说,为了保障消费者饮食卫生健康,现在在餐馆吃饭用的都是卫生餐具,细心的他发现餐具消毒生产企业不同,包装上标注的清洁日期也各异,有的标注到月份,有的标注到具体日期,感到有些不解或疑惑,特意来信咨询现在相关部门对卫生餐具清洁生产日期的标注有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有,那没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的厂家算不算违法?
4月29日,县卫生建康局就黄先生咨询的问题给予了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该局说,以上法条中所说的消毒日期,是指“集中消毒餐饮具”生产的具体日期(X年X月X日),使用期限是指“集中消毒餐饮具”的保质期,所以餐馆使用“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的“集中消毒餐饮具”的行为违法。
该局强调,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集中消毒餐饮具”有监督的职责,在“集中消毒餐饮具”销售至餐馆后,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餐馆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管。若发现、被投诉、被举报餐馆所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移交法律文书,卫生行政部门向“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相关生产单位进行调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