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网民陈先生在云上保康《百姓点题》栏目群众留言板上咨询关于物业费缴纳法律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
陈先生问,商品房未通过竣工验收,购买方因经验及相关法规知识不足,在建设方未出示相关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擅自交付使用,产生的物业费由谁缴纳?依据是什么?
7月7日,县司法局就此问题给予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按规定,交付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城乡规划、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 当双方办理交房手续后,房子的所有权和居住使用权即从建设方转移到业主手里,这时物业费就应由业主缴纳。
陈先生的物业费是从他所签的购房合同中的物业费起征时间记费的。如没有该项条款约定,就应从先生实际接受交付房屋使用之日开始计收。我们日常所说的物业费主要是指为共用部位及公共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保安、清洁、绿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等费用,都是为整个社区服务的,成本已经发生了,只要业主办理了入住手续,都需从办理入住时间起,开始交付物业管理费。 建设方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给买受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实际入住后产生的物业费用,依法应由业主自行承担。故关于陈先生的具体缴费内容,要遵守他与建设方的约定和在合同中关于交纳起止时间的相关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