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网民陈先生在云上保康《百姓点题》栏目群众留言板反映,同一连锁店、同一商品,但价格却差异太大的问题。
陈先生吐嘈,同是天济药房的两家连锁品牌药店,自己第一天在凤凰新城小区天济药房购买某清火药15.2元,第二天在马良镇天济药房购买同规格清火药9.2元,差价6元。陈先生很气愤,他说,区区十来元的药品,差价竟如此之大!这还是同一县城、同一连锁品牌药店、同规格的药品。他想问问,零售药店定价需要遵循相关规则?在普通县城,人口总量变化不大的情况下,零售药店越开越多,这种现象老百姓能理解为是高额利润回报作祟吗?
收到转办的信件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十分重视,立即对陈先生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11月3日,该局正式给予回复。经核实,陈先生在凤凰新城连锁店购买的产品品名为牛黄上清丸,规格为6G*10粒,生产厂家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明码标价售价16元(会员价15.2元)。马良连锁店销售的牛黄上清丸和凤凰新城连锁店销售的为同一品名,同一规格,同一厂家生产,明码标价售价9.2元(会员价8.7元)。陈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该局认为,由于各经营者采购药品渠道、聘请员工人数、经营场所位置等方面不同,成本也不尽相同。各经营者根据自身成本进行定价,没有统一销售价格,但销售时应公示价格,告知价格信息,保证公开透明。两家连锁店均明码标价,均未发现价格违法行为。
因此,该局建议消费者在购买相关药品时,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时间紧急程度以及交通方便程度,货比多家,查看药品出厂产家、日期、批号和公示标准后自行选择。
关于药店数量增多的问题,该局说,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取消前置审批条件,对申请并符合开办要求的企业及时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以满足广大群众购药需求。因此,零售药店越开越多,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也是市场发展的需要,并非高额利润作祟。
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