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康县健康扶贫“重病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出台,主要政策内容为: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孤儿在县内医疗机构和县外指定的市级医疗机构(市中心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省级医疗机构(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精准扶贫报销后年自付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部分实行10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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