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现就保康县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县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48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38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10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
个人申请由本人向保康县司法局提交《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随机抽选由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未受过刑事处罚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公民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选任公告要求,于2019年1月15日之前向县司法局提交身份证、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于2019年1月15日之前向县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四、资格审查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工作需要,县司法局可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到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查,或者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
五、征询意见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确定后,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采取现场谈话、电话访谈、入户走访等方式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选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七、公示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八、任命
公示期结束后,县人民法院将拟任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并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县公安局。
九、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由保康县人民法院会同保康县司法局组织人民陪审员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审,是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保康县人民法院、保康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710-5823363;0710-5814271。
保康县人民法院
保康县公安局
保康县司法局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