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规定,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下列申报材料。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和身份证明。3、企业章程。4、经营场所的证明。即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5、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就是需要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拥有2部以上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与旅游部门联网计算机等。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7、旅行社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签订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8、20万元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单复印件(复核原件)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