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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基层单位就业可申请学费补偿

发布时间:2020-07-10    作者:俞刚旭    来源:保康融媒网

近日,从县教育局学生资助和学校后勤服务中心获悉,我县2020年贫困地区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工作已于7月6日正式启动,7月20日结束,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须准备好申请表、工资收入证明、学历学位证明、身份证及指定的银行卡账号等资料到教育局201室(联系电话5816217,QQ工作群813256516)办理申请学费补偿相关手续。

学费补偿是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规〔2018〕1号)精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而给予的学费补偿政策。《办法》确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湖北省37个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服务协议期在三年及以上的可申请学费补偿,保康县名列其中。

学费补偿对象范围为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成立的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不含部属高校,部属高校毕业学生按相关政策直接向就读高校申请补偿)2017年、2018年、2019年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到我县基层单位就业。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执行。基层单位是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本级、城关镇及所属地)有正式编制的机关(包括大学生村官)、事业单位。

补偿学费的总额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缴纳学费,其中每学年申请补偿学费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代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最高限额补偿,连续3年补偿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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