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 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 809号)、《湖 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 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鄂发改 价管〔2021〕330号)有关要求,我公司就代理购电服务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自2021年10月15日起,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 售电价。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 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于选择直接从电力市场购 电的工商业用户,即日起可通过湖北电力交易中心
(https: //newpmos. hb. sgcc. com. cn)进行市场注册,向发 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进行购电。对于选择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 工商业用户,即日起可在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渠道 签订代理购电相关购售电合同。
二、 2。21年11月30日前,原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工商业 用户,继续按照《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电网 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 价管[2020) 439#)规定的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三、 自2021年11月30日起,仍未选择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也未与我公司签订代理购电相关合同的工商业用户,遵照政府文件要求,默认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 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代理购电相应终止。
四、 自2021年12月1日起,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 业用户,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 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基于我公司代理工商业用 户购电费(含偏差电费)、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量等确定。 我公司将于每月底前3日通过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 线上线下渠道公布次月代理购电价格等相关信息。
五、 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用户、 高耗能用户、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 注册但未参与市场交易,仍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的用 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 价格由我公司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基金及附 加组成。
六、 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符合我省分时电 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策执行范围的,继续执行现行分时 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策。
我公司将始终践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企业宗旨,全 力以赴做好供电优质服务。广大用户如有问题请咨询95598电话、网上国网App在线客服或当地供电营业厅。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