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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2-02-09

酒驾醉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强化震慑,现将近期查处的5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县重点产业服务中心原聘用职工朱大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5月29日15时许,朱大伟饮酒后驾驶轻型多用途货车,行至城关镇河西花满楼花卉店门前路段时,造成三车受损及花盆、垃圾桶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朱大伟血样中酒精含量为350.43毫克/100毫升。2021年8月7日,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朱大伟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21年10月9日,县纪委给予朱大伟开除党籍处分。

二、县档案馆地方志股股长冯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0年9月24日20时许,冯君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县城紫薇广场向紫薇路方向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73mg/100ml,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1年5月19日,县纪委给予冯君党内警告处分。

三、县交通局综合执法大队干部张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0年9月6日20时许,张超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县城凤凰新城往新街方向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39mg/100ml,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2日,县纪委给予张超党内警告处分。

四、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总务处副主任倪文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0年8月24日21时许,倪文明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歇马镇大垭村沿252省道保兴线往欧店方向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33mg/100ml,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2日,县纪委给予倪文明党内警告处分。

五、歇马镇水利管理站站长任剑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0年9月24日20时许,任剑芳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马良镇往歇马镇方向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76mg/100ml,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2日,县纪委给予任剑芳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5起典型案例反映出仍有部分党员干部纪法意识淡薄,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在群众中产生恶劣影响。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筑牢“醉驾入刑、酒驾违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意识,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带头遵纪守法。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通过纪法学习、谈话提醒、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纪律法律之弦。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持续保持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零容忍”,对酒驾醉驾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不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中共保康县纪委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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