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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7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2-09-30    来源:中共保康县纪委  

国庆将至,为进一步强化警示震慑,现将近期查处的7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县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周述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1月16日19时,周述祥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县城河西新路广电小区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血液检测,酒精含量为124.44mg/100ml,公安机关将周述祥移送起诉后,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6月30日,周述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降级处分。

二、寺坪镇人民政府原四级调研员张自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7月19日13时,张自华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至寺坪镇蒋口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56mg/100ml,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2年8月31日,县纪委给予张自华党内警告处分。

三、县教育局学生资助和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八级职员王玉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3月8日21时,王玉华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至县城河西新路广电小区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33mg/100ml,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8日,县纪委给予王玉华党内警告处分。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邓国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6月25日20时,邓国清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县城新街商务局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45mg/100ml,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2年8月31日,县纪委给予邓国清党内警告处分。

五、县国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定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4月4日11时,张定明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至马桥镇马峰路1公里+500米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32mg/100ml,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30日,县纪委给予张定明党内警告处分。

六、县石油分公司中心加油站站长姚勤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5月26日20时,姚勤松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县城菌种厂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58mg/100ml,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2年8月16日,县纪委给予姚勤松党内警告处分。

七、县熊绎中学总务室副主任秦明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3月8日20时,秦明山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县城河西广电小区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55mg/100ml,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8日,县纪委给予秦明山党内警告处分。

酒驾醉驾不仅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更是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践踏纪法尊严的违纪违法行为。在全县三令五申有关纪律的情况下,仍然有少数党员干部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存在麻痹思想、侥幸心理,顶风违纪问题时有发生。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深入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各级党组织要坚决扛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本单位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的教育约束,常念“紧箍咒”,打好“预防针”,切实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意识,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督促各级党员干部严格守纪律、讲规矩。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一律严查快处,对背后可能存在的违规吃喝、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吃请等腐败和作风问题一律倒查追责,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避重就轻甚至说情抹案的一律从严处理,并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中共保康县纪委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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