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为载体的虚拟卡。
二、纳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管理的范围有哪些?
从《办法》确定的管理范围看,并不是所有行业都纳入了商务部门管理。目前的《办法》将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及居民服务业纳入管理范围,零售业又包括百货、超市、杂货店、便利店等,住宿业和餐饮业包括旅游饭店、一般饭店等,居民服务业包括家政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保健服务、婚姻服务、清洁服务、汽车摩托修理与维护、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维修、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纳入管理的预付卡必须是法人企业发行的,非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发行的预付卡没有纳入管理。
三、发卡企业如何进行备案?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集团、品牌发卡企业报省商务厅备案,规模发卡企业报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发卡企业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发卡企业备案一般需提交哪些材料?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单用途发卡企业备案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三项制度”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和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买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能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能超过5000元。
六、哪些政府部门对预付卡管理具有监管职责?
根据国办发〔2011〕25号文件精神,下列部门分别在其职能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预付卡行业标准制定,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发卡售卡行为是否符合《办法》规定、预收资金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防范资金风险。
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部门)负责打击预付卡领域侵犯消费权益的不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税务部门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七、如何防范以办理预付卡消费名义的非法集资活动?
一段时间以来,少数不法分子假借办理预付卡或预付消费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给部分群众造成经济损失。此形式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有:
一是通过传单、广告、业务员推广、购卡人员推荐等各种途径公开宣传;
二是不以真实消费为目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购卡人返还购卡资金、预付资金并支付一定利息;
三是以购买“预付卡”、“购物卡”或“预付消费”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此类运作模式实际上是变相承诺高额回报,违背消费服务的价值规律,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者将面临严重损失。请广大公众切实增强风险意识,理性审慎投资、消费,防止利益受损。
八、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应注意哪些事项?
这里要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一定要保持警惕、理性,防患购卡风险。重点要关注发卡企业信用状况,切忌以高折扣为诱惑集中大额购卡;日常消费应以现金或银行卡支付为主,适当减少预付式消费;购卡时要仔细审阅有关合同条款,认真评估购卡风险,特别要关注商家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并确认是否允许中途退款;要增加即期消费,保持低余额、快消费。如果发现商家经营情况异常,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如果商家突然关门停业,涉嫌诈骗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九、有消费者投诉,某卖场出现租赁柜台经营者“跑路”现象,消费者持卡余额无法兑付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柜台出租方要求赔偿,柜台出租方可再向承租方追偿。
十、购卡风险注意
最后再次提醒:《办法》只对企业发卡纳入管理范畴,而市场上,大部分发卡单位,包括美容美发、洗浴按摩、餐饮住宿等类型的经营户,均属个体经营户,未纳入监管范围,也未进行备案管理,存在一定的购卡风险,广大用户一定要注意风险防范,谨慎购卡。
保康县商务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