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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1-17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城区环境,倡导文明生活、改善人居环境,减少噪音、大气污染,防止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以及《保康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县城划定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放区域为:

东界为土门河一职中校区一叶土路沿线100米以内一原黄土岭粮管所一黄土岭二组滑坡区下沿一封银岩一高度在440-460米之间的环城东路(东坡路一大堰队公路一县医院一白家包一老一中一官山林场和公墓区山上边沿一三桥头)以西。

西界为麻竹高速公路以东(含孙家湾小区)一河西社区一王湾社区的所有区城。

南界为土门垭一车管所以北。

北界为清溪河三桥一公交公司一王湾社区五组以南。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自2019 年1月1日0时起施行。

四、有关规定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经教育、警告拒不悔改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放区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监、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规定的,责令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对燃放者处罚外,一律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实行文明单位、综治考评一票否决;单位出租房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视同本单位燃放。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及其家庭成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查处外,一律移送监察委问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劝阻和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储存、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从重处理。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并欢迎监督和劝阻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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