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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7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3-03-09

2023年1月,县纪委监委对省纪委监委交办的94条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线索快查快结,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为进一步强化警示震慑,持续释放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现将其中7起科级干部酒驾醉驾问题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县商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蔡爱华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6月16日晚16时许,蔡爱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人寿保险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2mg/100ml。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2月,县纪委对蔡爱华立案。

二、县科协党组成员、副主席陈吉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7月14日,陈吉明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至城关镇清溪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0mg/100ml。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3年1月,县纪委对陈吉明立案。

三、县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青云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9月23日20时许,梁青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县城区清溪路菌种厂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9mg/100ml。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2月15日,县纪委给予梁青云党内警告处分。

四、县农业农村局三级主任科员王宏桥多次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10月2日,王宏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老车站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79mg/100ml,同年11月11日20时许,王宏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新街电力公司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9mg/100ml。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二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2月17日,县纪委给予王宏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县林业局副科级干部李孝鑫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5月20日20时许,李孝鑫饮酒后驾驶电动摩托车,行至河西广电小区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1mg/100ml。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3年2月15日,县纪委给予李孝鑫党内警告处分。

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主任、二级主任科员任祖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3月23日22时许,任祖波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至城关镇清溪北路一桥头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4mg/100ml。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3年2月15日,县纪委给予任祖波党内警告处分。

七、城关镇二级主任科员张全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5月21日20时许,张全斌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至呼北线1523公里3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3年2月15日,县纪委给予张全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上述7起典型案例,反映出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纪法意识淡薄,顶风违纪违法,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作祟,心存侥幸,寄希望于“打招呼”“找关系”逃避纪法责任。全县各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杜绝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模范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抵制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问题。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始终保持惩治的高压态势,对酒驾醉驾问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深挖彻查酒驾醉驾背后的违规吃请等“四风”问题,对典型案例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中共保康县纪委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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