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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区非法营运专项整治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7-31

为深入推进我县城区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打击私家车非法营运行为,维护乘客及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在保康县打击非法营运“百日会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打击的对象为保康县城区范围内未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经营行为的机动车辆。

二、在城区内从事非法营运,交通执法部门在掌握非法营运线索或经查证属实后,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依法作出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机动车辆应遵守道路交通秩序,如发现存在随意掉头、变道、乱停乱放、占用公交专用停车位、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灯带等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四、对不配合调查、妨碍公务及暴力抗法等方式阻碍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五、县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租用车辆的,需租用拥有合法手续的营运车辆。

六、严禁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干部职工用私家车参与非法营运活动,一旦发现将从严处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保康县打击非法营运“百日会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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