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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户口分户时能否迁到社区,需要什么手续和流程?”近日,网民张先生在云上保康《百姓点题》群众留言板上咨询。
县公安局回复称,根据《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公民在我省城镇合法稳定居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
(一)购买、自建、继承及其他等取得住宅用房不动产产权的户口迁移。(1)不动产(住宅用房)权利人为单独所有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动产(住宅用房)权利人未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由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申请登记的,须取得不动产(住宅用房)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2)不动产(住宅用房)权利人为共同共有的,须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共有权人中的其中一人(成年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不动产(住宅用房)权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同时在不动产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不动产(住宅用房)权利人出售住宅用房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口应当迁出。
(二)租赁住宅用房的户口迁移。(1)租赁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在租赁政府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社区公共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租赁其他住宅房屋并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再续租的,其本人及户内成员户口应当迁出。 已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并拥有当地不动产(住宅用房)产权(包括已购商品房、自建房、继承及其他方式取得不动产产权)的,不得通过租赁房屋的形式迁移落户。
办理户口迁移应时,当事人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三)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同意迁入的书面声明;(四)申请人及随迁人员之间亲属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