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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辞退员工,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26-06-17 来源:保康融媒网

“我被公司无故辞退,这是否合规合法……”6月3日,网民冯先生在《百姓点题》群众留言板上咨询。

冯先生于今年3月30日入职襄阳独活大药房,上班2个月时间,满一个月时有参加考核考试,各项工作业务知识及操作均无问题。6月1日下午,他突然接到公司通知,以试用期无法胜任工作不合格为由,无故辞退他,还拒不告知不合格原因。

冯先生对公司的做法深感不解,发出一连串的疑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合规?试用期没有签劳动合同无故辞退员工是否合法?有无赔偿?5月工资于6月末结算是否合法?

对此疑问,县人社局回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若你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可以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若你认为用人单位侵害你的合法权益,你可到县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或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