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保康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改善市容环境,10月10日起,保康县公安交管与城管部门将联合开展车辆停放及交通秩序整治行动。
此次联合整治车辆停放秩序的内容为:(1)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停车场或经核准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路内临时停车应按行进方向停放于泊位线内,严禁车身超出泊位或跨压标线。(2)禁止大中型客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货运三轮车等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3)两轮摩托车、两轮电动车应有序停放在人行道指定停车区域内,车头应统一朝向机动车道方向。(4)严禁任何车辆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及应急救援通道。对违法停放车辆,经公安交管与城管执法部门提醒仍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拖移。
整治违法占用停车资源的内容为:(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挪作他用,不得设置障碍物非法占用,不得长期停放车辆。对长时间占道装卸货物、转运物品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处罚。对非法占用泊位的物品及长期停放的“僵尸车”,一律予以清理、拖移。(2)违规电动三、四轮车及摩托车禁止上路行驶,不得在停车泊位、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对违反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驶离的,依法予以拖移并处罚。
整治无牌无证等违法行为的内容为:(1)对未悬挂号牌、遮挡和污损号牌,以及使用套牌、假牌的摩托车、电动车,一律依法扣留。非法加装遮阳雨篷等装置的,现场予以强制拆除。(2)对未按规定检验、已达报废标准仍上路行驶或停放的机动车,依法采取扣留、拖移等强制措施。(3)凡拒不配合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需要广大市民群众共同参与和支持。平安保康建设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力营造安全、文明、整洁的城市面貌。若车辆因违反本通告规定被扣留或拖移,请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合法来源凭证(如购车发票、合格证、保险单等),前往保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