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投诉人付某与其儿子到保康县12315投诉举报中心大厅现场投诉,反映2023年11月30日,在某市场蔬菜批发商行购买的208斤土豆种出芽率仅有10%左右,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当日上午,县消保中心接到付某投诉后,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和县市场监管局城关监管所执法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向该蔬菜批发商行法人代表刘某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工作专班向刘某当场提供了2023年11月30日其丈夫杨某出具“土豆种208斤x1.2元=250元”的条据复印件,并向其转达消费者付某本人投诉诉求及调解意愿,刘某当场承认自己确实向付某出售过土豆种过错行为并愿意接受协商处理。
经组织双方沟通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由刘某偿投诉人付某购买土豆种经济损失250元,由投诉人付某儿子代为办理领款手续并加盖手印,刘某现场将250元现金交给付某儿子,并委托其转交给其父亲付某。投诉人付某儿子当场对工作专班人员快速出现场快速办结,挽回经济损失表示感谢,对投诉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